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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正式實施
更新時間:2021-03-03   點擊次數:1661次

來源: 懷化新聞網

3月1日,記者從市人大chang委會法工委獲悉,當日起,《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正式實施,為全市藍天白云“保衛戰”增添了法治新武器。

  2020年10月29日,懷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通過。該《條例》系我市第6部地方性法規,有總則、防治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三十四條。

  其中,《條例》明確指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督促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還對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拆除工程施工等作出了具體要求,堅決防止運輸車輛造成揚塵污染。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指出,對違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違法信息錄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拍攝照片、視頻,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10月29日懷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建(構)筑物的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礦山作業、石材加工、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保潔、園林綠化施工、垃圾收運處理等活動以及裸露土地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城市規劃區以外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誰管轄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實行源頭防治、城鄉共治、綜合治理。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保障、監測預警、責任考核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制止、依法處理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石材加工、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揚塵污染防治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防治目標,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建筑土方、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施工和裝飾裝修、建(構)筑物拆除、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散裝、流體物料運輸和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放,違法建(構)筑物拆除,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填埋場和消納場作業,園林綠化,破道施工,市政基礎設施維修,垃圾收運處理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工作,行使前款除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以外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鐵路、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公路運輸場站、港口、碼頭工程施工和公路養護保潔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散裝、流體物料運輸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儲備用地、土地整施工和礦山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財政、農業農村、林業、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六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督促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款zhuan用制度。

  第八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綠化作業;

  (二)參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作業;

  (三)采取事前告知或者簽訂協議等有效措施督促業主落實裝飾裝修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不得允許未采取裝袋運輸措施的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

  (五)落實地下停車場、露天停車泊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裸露地面及時采取水泥、瀝青硬化等防塵措施;

  (六)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的裝飾裝修活動,書面通知業主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二十四小時內提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硬質圍擋;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內部主要道路、加工區和物料堆放場地硬化并輔以噴淋、灑水等有效措施;

  (三)有施工車輛出入的施工工地出口內側建設沖洗臺,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確實不具備建設沖洗臺設施條件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運輸車輛造成揚塵污染;

  (四)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綠化或者覆蓋密閉式防塵網(布);

  (五)施工過程中易產生揚塵環節實行濕法作業,但是按照規范要求不宜采取濕法作業的除外;

  (六)施工工地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和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密閉式防塵安全網,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拆除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二)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材料采取有效覆蓋措施,粉末狀材料密封存放;

  (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機械作業采取局部覆蓋、噴淋等措施;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二十四小時內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密閉式防塵網(布)等措施。

  第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施路面切割、挖掘、破碎、清掃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措施;

  (三)對機動車輛通行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灑水和清掃;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即清即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路面嚴重破損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者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防塵措施,道路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第十三條 裝飾裝修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材料和垃圾采取裝袋運輸、覆蓋存放措施,運輸途中不得泄漏、撒落;

  (二)墻體拆改、開槽切割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采取關閉門窗、噴淋、局部覆蓋等措施;

  (三)不得占用道路攪拌砂漿、加工建材或者堆放垃圾,不得高空拋撒垃圾;

  (四)城市道路兩側的建(構)筑物外觀裝修設置硬質圍擋或者密閉式防塵網。

  第十四條 公園、廣場等大規模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采取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實施城市道路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零星綠化外,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硬質圍擋;

  (二)施工過程中易產生揚塵環節實行濕法作業;

  (三)綠化作業土壤不得直接傾倒在道路上,棄土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灑水等有效措施;

  (四)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種植土和樹穴采取覆蓋、灑水等有效措施;

  (五)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路邊綠化及日常維護時,回填土邊緣低于路緣石五厘米以上;

  (六)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第十五條 實施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道路實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

  (二)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人工清掃,采取灑水、噴霧等有效抑塵措施;

  (三)采用水沖式清掃的,同時清理道路沖洗后兩側的泥土、泥漿及垃圾。

  旅游景區、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洗車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

  第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路兩側邊溝排水通暢,路肩低于路面;

  (二)破損路面及時修復,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采取相應防塵措施;

  (三)采用人工灑水、清掃或者使用高壓清掃車沖刷清掃,確保路面清潔。

  第十七條 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泥漿、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運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垃圾、渣土、土方、灰漿、泥漿、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采用全密閉化車輛,保證車廂密閉完整,運輸煤炭、砂石等其他散裝物料的車輛采取覆蓋等防止物料遺撒的措施,運輸途中不得泄漏、撒落;

  (二)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裝卸場所;

  (三)運輸車輛傾倒物料后,繼續采取覆蓋或者密閉等措施,行駛途中不得泄漏、撒落。

  散裝物料需要在城鎮公共場所裝卸作業的,應當裝袋運輸和裝卸,不得泄漏、撒落。

  第十八條 從事碎石、石材加工等活動,應當設置封閉車間,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倉上料口采用密閉性良好的接口裝置,加強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的維護保養,切實發揮收塵作用;

  (三)攪拌站出入口及場區地面硬化,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且有專人負責清掃灑水、保潔,保證車輛輪胎干凈。

  第二十條 工業物料、工業固體廢棄物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場坪、路面,場區和道路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沖洗等作業方式,保持整潔;

  (二)物料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設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嚴密圍擋,覆蓋密閉式防塵網(布);

  (三)物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采取噴淋、灑水等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采取吸塵、噴淋等措施;

  (五)廢棄物料及時處置,臨時堆放的,采取設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嚴密圍擋或者有效覆蓋等措施;

  (六)工業固體廢棄物的大型堆放場所,采取噴淋、覆蓋密閉式防塵網(布)、噴灑抑塵劑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建設車輛沖洗臺,臨近道路側設置圍擋,采取有效覆蓋等防治措施。

  禁止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經營性露天物料堆場。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裸露土地,暫時不開工建設的,應當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住宅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管信息,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強揚塵污染監督,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監督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fa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違法信息錄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二十六條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拍攝照片、視頻,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電*、微*、QQ、電子郵*等建立舉報、投訴臺,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投訴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城市規劃區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二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有揚塵污染防治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露天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未達到規定標準,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

  (二)對揚塵污染違法信息未錄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

  (三)未建立并公布揚塵污染防治舉報、投訴方式,或者對舉報、投訴不及時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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